一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、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90017849號函、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6日府人考字第1090184382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6日南市教人(一)字第1090186802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,各機關(構)學校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(核)或為其他不利處分,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。
三、檢附上開函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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