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文(三)字第1130071313A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,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,又依「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,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,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,合先敘明。
三、請學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,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,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,相關規範如下:
(一)針對學校在學生與留遊學服務業者簽訂留學及海外旅遊學習契約,應留意該業者是否為經教育部契約查核合格業者及契約是否符合「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及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之規定。
(二)請至教育部「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」(下稱萬花筒)網站(https://studyabroadinfo.moe.gov.tw)首頁之「海外【留學、遊學】安全與權益」點選「業者契約查核結果」查詢合格業者,及「海外【留學、遊學】指南」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前述規定辦理。
(三)為維護學生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,教育部於萬花筒網站發布電子報,請加強宣導並鼓勵學生及家長參閱各期電子報內容
全民國防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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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嚴法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