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「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」(附件1),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,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。
二、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採2階段收件,申請期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(一)第1階段:
1、申請對象: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2、收件日期:學務處收件日期到3月31日
(二)第2階段:
1、申請對象: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2、收件日期:學務處收件日期到4月30日
三、表揚標準如下:
(一)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,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。
(二)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,獲得前三名或特優(或最高等級),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。
四、申請注意事項:
(一)若全國賽、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,請勿再申請。
(二)因本案係受理「非體育類」類學生申請,故該要點表揚標準(三)(四)不適用。
(三)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
五、檢附本案要點規定及學生自我檢核表各1份。
學務處
全民國防手冊
三好校園善良推薦網(11-1月開始提報,歡迎老師點選圖片舉薦本分外,願意為他人多做一點的小天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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