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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府教育局112年7月6日南市教人(一)字第1120851738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,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:
(一)教師補休,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。
(二)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,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,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。
三、檢附教育部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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